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2號
TNDV,107,重訴,62,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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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周美娟
被   告 許義雄
被   告 李清油
被   告 許耿諒
被   告 許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6,048元。該項 裁定已於107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補字卷第43-4 9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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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