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0號
TNDV,107,訴,9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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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新久興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賜種 
被   告 張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28日 宣判,惟本件應有再行調解之必要且下列事項仍待釐清,故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15日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 意見(須附繕本):
㈠原告聲明:被告應負原告新臺幣52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 求權基礎為何?起訴狀所載「倘被告無法將附表所示家具依 先位聲明返還原告,則被告對原告即應負無法返還原物之損 害賠償責任」,意思為何?
㈡被告於107年2月9日庭呈民事答辯狀記載,依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 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規定,原 告請求權已消滅等語。請兩造就此抗辯事由,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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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久興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