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沈玉秀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