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號
TNDV,107,訴,6,2018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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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沈玉秀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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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