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7號
TNDV,107,訴,137,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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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耕鴻
被   告 埕苼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千樣鞋行有限公司莊耕鴻埕苼桂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千樣鞋行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千樣鞋行 )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借款總 金額共計新臺幣104 萬元(其借款金額、期間分別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並邀同被告莊耕鴻埕苼桂為前開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93% 計算並按月給付,目前年息為4 %(即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 07%加碼2.93%),並同意隨原告所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 整,而本息之償還方式則採按月平均攤還。另依貸款總約定 書第22條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06 年 8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被告簽立之貸款總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而今被告千樣鞋行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3 人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3 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 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應繳利息、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查詢單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 26頁)。而被告3 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 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利 率│違 約 金│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 │
│ │(新臺幣)│(民國) │ │ │(新臺幣)│(民國) │
├──┼─────┼─────┼──────┼─────────────┼─────┼─────┤




│1 │202,552元 │自106 年7 │週年利率4 %│自106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208,000元 │106 年6 月│
│ │ │月29日起至│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29日至109 │
│ │ │清償日止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年6月29日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2 │810,209元 │自106 年7 │週年利率4 %│自106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832,000元 │106 年6 月│
│ │ │月29日起至│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29日至109 │
│ │ │清償日止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年6月29日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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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