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李宜展
法定代理人 趙凱花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連雄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
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原告請求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揆諸上開說明,核定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