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馬素琴
羅淑真
莊芝楹
葉吳故陣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浩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82,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