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5號
TNDV,107,補,225,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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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馬素琴
      羅淑真
      莊芝楹
      葉吳故陣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浩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82,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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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