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0號
TNDV,107,補,180,201803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高琮洺即宗泰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
萬6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