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9號
TNDV,107,補,179,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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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盛邦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信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源鑫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278,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6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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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邦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邦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源鑫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