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陳秀方
訴訟代理人 曾秀玉
被 告 涂王孟慈
葉炳宏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蕭錦霞
被 告 黃啟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1,290元【即依原
告就其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17,600×302.46×3100
/30000)+(17,600×33.66×3100/30000)=611,290;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