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5號
TNDV,107,補,175,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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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陳秀方
訴訟代理人 曾秀玉
被   告 涂王孟慈
      葉炳宏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蕭錦霞
被   告 黃啟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1,290元【即依原
告就其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17,600×302.46×3100
/30000)+(17,600×33.66×3100/30000)=611,290;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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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