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0號
TNDV,107,補,170,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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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珍
原   告 方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達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79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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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