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邱金靜
原 告 陳榮華
原 告 李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復興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3,326,7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