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創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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