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沿潮
被 告 林威志
被 告 林佑齊
兼法定代理 陳氏源
○ 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確認讓與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