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0號
TNDV,107,補,150,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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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7,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惟按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
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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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