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3號
TNDV,107,補,143,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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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洪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美、王正宏、吳昆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23,3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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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