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林昭武
陳振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區○○○○000○○○○○00號
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