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博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82,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0,79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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