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6號
TNDV,107,建,16,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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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博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82,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0,79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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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