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00號
TNDV,107,司聲,10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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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李俊賢
相 對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十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8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 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 全字第2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 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 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年 度司裁全字第778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假扣 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 度司執全字第2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 第77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 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 民事記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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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