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72號
TNDV,107,司繼,572,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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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郭玟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日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2月13日死亡、生
  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女兒,
  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日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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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