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郭玟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日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2月13日死亡、生
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女兒,
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日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