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守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始得 為之。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 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 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 、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裁判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守信間尚有106 年 度家簡字第25號分割遺產事件於鈞院繫屬中,被繼承人黃守 信業經鈞院以105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於民國46年8月23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早於被繼承人黃守信死亡,為續行訴訟程序 ,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黃守信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關係人即被繼承人黃守信經本院10 5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宣告被繼承人黃守信於46年8月23日下 午12時死亡,此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 5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被繼承人之父 、母、祖母死亡宣告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另 據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6日南市中西戶字第10700 16285號函暨其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黃守信之外祖 父葉鴻儀查無死亡除戶謄本,外祖母葉嚴紗於72年9月17日 死亡,是本件被繼承人黃守信死亡時,並非無繼承人或繼承 人有無不明,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至第三人葉嚴紗已死亡,則應依法另尋途徑,以資辦 理,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