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鄭彩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春代(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路000號五樓之2)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春代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春代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