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許中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運陽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 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 云。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惟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無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之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則依同法第 1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 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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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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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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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3月1日 │50,000元│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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