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吳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朝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6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月5日起至123年1月 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朝明於①93年1月13日②93年1月13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1,05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1 月13日②113年1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6年10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①398,539元②725,9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 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 2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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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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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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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蜈蜞潭段│1776-30 │8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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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永康區 │蜈蜞潭段│1776-40 │14.00 │1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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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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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屋│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頂│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突│ │ │
│ │號│ │ │ │ │ │ │ │ │單│ │ │出│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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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49│49│49│49│19│平│鋼筋│22│7.│平│全部 │
│ │93│龍潭里龍橋街│康區蜈蜞│鋼筋混凝│.8│.8│.8│.8│9.│方│混凝│.2│45│方│ │
│ │ │130巷19號 │潭段1776│土造 │0 │0 │0 │0 │20│公│土造│7 │ │公│ │
│ │ │ │-30地號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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