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07年度,6號
TNDV,107,司家親聲,6,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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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默琳 
關 係 人 莊 雨 
      莊郭審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莊文從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莊郭審(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莊文從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 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 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母 親即法定代理人,又乙○○、甲○○為被繼承人莊文從(於 106年12月6日死亡)之繼承人,因辦理被繼承人莊文從之遺 產分割繼承登記,聲請人行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不 得代理,爰分別依法聲請為未成年人乙○○選任其祖父莊雨 為特別代理人,為未成年人甲○○選任其祖母莊郭審為特別 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 籍謄本、被繼承人莊文從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遺產分割方案、莊雨莊郭審之同意書等為證,堪認為 真實。又莊雨莊郭審為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於聲請人所 述辦理被繼承人莊文從之遺產分割方案中,皆非繼承人或具 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未成年人之代理人 之消極原因,且莊雨莊郭審亦分別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乙○ ○、甲○○辦理被繼承人莊文從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代理 人,亦有同意書在卷可憑,是堪信由莊雨莊郭審分別擔任 未成年人乙○○、甲○○之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乙○○、甲



○○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從而,就該未成年人乙 ○○、甲○○對於被繼承人何建達之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准 依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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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