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郭耀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聲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台南市安定 區農會為付款人,票號為AD0066915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本件聲請 人所遺失之支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 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票據應屬 無效,是其既非證券,則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