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大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勗源
非訟代理人 黃美子
債 務 人 羅潘金銀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瓊林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瓊瑞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羅麗裁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彩蓮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羅彩琴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羅菜美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麗錦即羅正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羅正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羅正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又本件
債權人以第三人羅正雄向其借款未還且已死亡,而債務人羅
潘金銀、羅瓊林、羅瓊瑞、李羅麗裁、羅彩蓮、謝羅彩琴、
王羅菜美、羅麗錦為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
,惟羅正雄係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
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羅正雄對債權人
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從而,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