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70號
TNDV,107,司促,3970,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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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蔡月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秀玉張筌揚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 文。前開條文之修正草案原規定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應 釋明之」,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時,更正為現行文字。足見 本條之立法意旨,除要求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釋明外 ,就請求之債權金額,亦應提出相關憑證釋明之。所謂釋明 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 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 ,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 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 ,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 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 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承租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路○段000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22,000元,詎債務 人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積欠租金共計100,000元,屢經催討 仍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租金及遲延利息。債權人 就前開請求,雖提出存證信函為證,然存證信函內容僅為債 權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於聲請狀內並未檢附債務人租屋於 該處之租賃契約等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 以為釋明,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尚難僅依前述 存證信函,即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前開債權存在,並產 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該等款項之薄弱心證,債權人復未提 出其他證據以為釋明。綜上,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 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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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