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38號
TNDV,107,勞執,38,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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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佳賢
      洪雪芬
      張吳雪珠
      陳建勳
      鄧庭道
      阮福海
      阮文謙
      吳春位
      阮文順
      黃春南
兼上10人共
同代理人  程振源
上11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魏瑞霞
相 對 人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3月5日前各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件所示債權總額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在臺南 市政府勞工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 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就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 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自堪 信為真實。而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就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未提繳6%



退休金及未休假代金已成立調解,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 之上開調解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 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請求就其與相對人於107年2月27日成立之如主文所示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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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