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53號
TNDV,106,重訴,353,2018031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林麗
      林淑惠
      林春源
      林照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秀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25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