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11號
TNDV,106,重家訴,11,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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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益模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楊益仁楊益明楊素月劉明瑜、劉明政
劉曼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 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803元,本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惟聲請人自行繳納裁判費234, 992元,溢繳183,799元,爰依法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 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6第1、2項亦有明文。
三、查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1238號裁定參照);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繼 分比例為5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23,931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而聲請人 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234,992元,有繳款收據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於179,245元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附表:
一、聲請人因分割被繼承人楊祈獅之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 11,408,727元×1/5=2,281,7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聲請人因分割被繼承人楊陳甜之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 {16,052,979元+157,949元(被告楊益仁保管3.806兩金飾 之價額)}×1/ 5=3,242,1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三、以上合計為5,523,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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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