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㈡字第5號原 告 毛愛華被 告 張婉伶訴訟代理人 鄭啟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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