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24號
TNDV,106,訴,524,2018030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陳煜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佑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6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18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