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陳煜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佑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6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18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