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77號
TNDV,106,訴,477,201803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蘇夜芬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蘇蔡蟬
      呂秀蘭
      楊阿梅
      蘇信安
      蘇信南
      陳蘇正子
      蘇滿
      黃蘇雅英
      蘇切
      蘇世益
      蘇春香
      蘇春津
      蘇春柑
      蘇正得
      蘇三祐
      蘇承翔
      林至榮
      陳吳清香
      吳秀子
      李基富
      李賢隆
      李靜美
      蘇星魁
      蘇新富
      蘇淑娟
      蘇郁心
      吳宏澤
      吳泰廷
      吳彩綸
      吳昭典
      陳秀葉
      郭雪榵
      吳沛霖
      吳國明
      吳仕賢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雅萍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昭典
被   告 李衍霖
      李國全
      李文達
      李芳瑩
      李芳儀
      蘇福章
      蘇福祥
      蘇福麟
      蘇福星
      蘇秀梅
      蘇秀蓉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蘇志文
被    告 蘇秀紅
      許蘇秀盆
      蘇敏惠
      薛蘇鳳英
      蘇傳翔
      蘇建彰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福旗
被   告 張秋慧
      張秋虹
      張秋錡
      蘇奕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辦理一0七年度臺南市安南區總安段一00、一00之一、一00之二、一00之4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之臺南市安南區總安段10 0 、100-1 、100-2 、100-4 地號訟爭土地,依臺南市安南 地政事務所民國107 年2 月6 日安南地所二字第1070011852 號函說明三,均屬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107 年度安南區地 籍圖重測區範圍內,重測後有地籍經界可能變動與登記面積 可能增減等不確定情況,為避免重測後面積與現有登記面積 不符,請求於107 年度安南區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等語。經查,共有土地之分割訴訟,必以所分 割之土地面積確定為前提,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之土地 ,既因正在實施地籍重測而有面積變動之可能,則原告以本 件共有土地分割訴訟應於上開重測結果之行政程序確定後始 得為分割,聲請本院裁定於共有土地重測結果之行政事件確 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應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