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8號
TNDV,106,訴,308,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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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
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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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