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56號
TNDV,106,訴,1756,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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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許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玲真
被   告 郭子祺
      郭玟玟
      郭王金薰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育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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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