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 告 許秀蘭訴訟代理人 張玲真被 告 郭子祺 郭玟玟 郭王金薰兼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郭育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