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
上 訴 人 黃明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宏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