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劉汝昌
被 告 林文斌
蔡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15號 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10月24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刑事案件 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 訴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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