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306號
TNDV,106,簡上,306,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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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賴思璇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顏芬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上訴人顏芬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其上訴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 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 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復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每月所得約新臺幣(下同)7000元,尚須扶養2名 未成年子女,有時還要親友資助生活開銷,故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另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1份、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份、105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29頁、第31 頁),應堪認定。另依兩造所為主張陳述及卷內資料予以觀 察,亦難遽認聲請人提起上訴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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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