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6號上 訴 人 張龍被 上訴 人 陳先助 黃登雄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重銘被 上訴 人 方明來 方陳阿枝 張澤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