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號原 告 周麗娜(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啓玄(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啓智(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安娜(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賈璥䔗(兼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國洪(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扶助律師) 陳威延律師(扶助律師) 黃龍昌律師(扶助律師) 林泓帆律師(扶助律師) 莊信泰律師(扶助律師)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原 告 周荃騏(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明輝 洪仙汗 鄭進貴 張魁寶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被 告 鄭東旭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被 告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家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荃騏為原告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已明訂。二、查本件原告黃慧純於起訴後已於民國106年2月12日死亡,應 由周麗娜、周啓玄、周啓智、周安娜、賈璥䔗、周國洪、周 荃騏為其繼承人,有卷附黃慧純之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七 第35頁至第64頁、卷四之一第154頁至第156頁)。惟繼承人 中除周麗娜、周啓玄、周啓智、周安娜、賈璥䔗、周國洪等 6人已於107年1月26日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七第19頁至 第21頁)外,周荃騏至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由本院職權裁定命周荃騏為原告黃慧純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