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2號
TNDV,106,消,2,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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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周麗娜(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啓玄(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啓智(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安娜(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賈璥䔗(兼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周國洪(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扶助律師)
      陳威延律師(扶助律師)
      黃龍昌律師(扶助律師)
      林泓帆律師(扶助律師)
      莊信泰律師(扶助律師)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
原   告 周荃騏(即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明輝
      洪仙汗
      鄭進貴
      張魁寶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鄭東旭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被   告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家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荃騏為原告黃慧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已明訂。二、查本件原告黃慧純於起訴後已於民國106年2月12日死亡,應



周麗娜周啓玄周啓智周安娜賈璥䔗周國洪、周 荃騏為其繼承人,有卷附黃慧純之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七 第35頁至第64頁、卷四之一第154頁至第156頁)。惟繼承人 中除周麗娜周啓玄周啓智周安娜賈璥䔗周國洪等 6人已於107年1月26日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七第19頁至 第21頁)外,周荃騏至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由本院職權裁定命周荃騏為原告黃慧純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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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