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聲宇
張聲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潔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1,081元(
按依上訴人聲請上訴狀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張吉安之遺產價額共
2,716,621元,上訴人之應繼分共3分之2,故訴訟標的價額為2,7
16,621元×2/3= 1,811,0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