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63號
TNDV,106,家聲,63,201803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蔡增祥 
代 理 人 徐肇謙 
相 對 人 蔡增仁 
代 理 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臺幣18萬5,334 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蔡楊領之子,蔡楊領係民國24 年生,包括兩造在內共育有二男三女,其現已屆80歲高齡, 無謀生力。自民國(下同)99年8月起兩造就父母間之剩餘 財產分配事件涉訟後,相對人即對蔡楊領不聞不問,蔡楊領 之生活費及起居照料均由聲請人獨自負擔,蔡楊領所居住之 臺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 萬8,023元,蔡楊領共5名子女,相對人應負擔其中之5分之1 即3,605元,是自99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聲請人 為相對人所代墊之扶養費為28萬1,190元(3,605元×78個月 =28萬1,190元)。爰請求相對人返還聲請人28萬1,19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相對人則答辯意旨略以:蔡楊領雖為兩造之母親,惟蔡楊領 曾因虐待其配偶即兩造之父親蔡英宗,致蔡英宗於99年起即 離開原住處而搬至臺南市新化區與相對人同住,蔡英宗現身 體逐漸退化,均由相對人獨自照顧,並負擔全部扶養費用, 其他四名子女未曾前來探望或照料蔡英宗蔡楊領甚至因而 而不必照顧蔡英宗,而得以在住家附近之祺霖食品公司上班 ,每月可領取數萬元薪資,亦有領取老農年金7,256元,則 蔡楊領之個人財產維持一己生活實已綽綽有餘,況蔡英宗於 105年12月30日甚至為蔡楊領提存337萬7,157元,而蔡英宗 所興建之臺南市新化區之房屋亦由蔡楊領使用,則蔡楊領居 住上開房屋,並使用上述提存金已足維持生活,實無困難, 無庸再受他人之扶養,故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實無 理由。
三、經查: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 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應履行扶養義務之人, 同係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



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 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蔡楊領蔡英宗育有相對人蔡增仁、聲請人蔡增祥、第三人蔡鈺翎蔡美珠蔡美雪等5名子女,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06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3號卷第4頁 至第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則兩造之母親蔡楊領倘有 受扶養之必要者,即應由兩造與蔡鈺翎蔡美珠蔡美雪 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之母親蔡楊領自99年8月1日起至106 年2月28日止無工作收入,年屆80歲高齡而無謀生能力, 不能維持生活,有受子女扶養之權利,於上開期間均由聲 請人代相對人墊付其應負擔蔡楊領之扶養費用等情,相對 人雖不否認其未給付蔡楊領之扶養費,惟辯稱:母親蔡楊 領在祺霖食品公司工作,每月領取數萬元薪資,另又領取 老農年金7,256元,則蔡楊領以個人財產維持一己生活已 綽綽有餘,而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等語,並經本院函詢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蔡楊領帳戶之老農年金交易明細資料, 經該農會回函蔡楊領確實自99年8月起至106年8月止,每 月領有老農年金6,000元至7,256元,有該農會106年9月7 日新農信字第1060002842號函檢附之蔡楊領老農年金資料 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28頁、第29頁)。又據證人蔡林 雪於本院106年12月22日訊問期日到到庭證稱:「(問: 是否認識蔡楊領?)認識,在祺霖,新化的一間工廠。」 、「(問:妳何時開始在祺霖上班?)四年前。」、「( 問:妳在祺霖上班時,蔡楊領一起是同事?是何時的事情 ?)我沒有記,我四年都在那邊做。」、「(問:蔡楊領 何時離開祺霖?)好像今年或去年離開的,我沒有在記那 些。」、「(問:祺霖公司在做什麼?)削冬瓜、蕃薯, 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6點。」、「(問:蔡楊領在那 邊做多久?)我不知道。」、「(蔡楊領何時進去的?) 比我早。」、「(問:一個月多少薪水?)加班3、4萬, 沒加班2、3萬元。」、「(問:你無法確定去年還是今年 離職的?)我無法記得,我沒有去記別人何時走的,有一 起作同事。」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雖可 認為蔡楊領曾至祺霖公司工作,惟經本院函詢祺霖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蔡楊領自99年起至106年間之薪資數額,經該 公司函覆稱:「本公司從事農產品加工,在農作物採收季 節會請一些臨時工幫忙處理農產品,蔡楊領因年紀老邁, 只是偶爾過來幫忙,採收期間每次約2至5小時,產季約一 到三月份,每月平均五至十天,時薪約133元。產季結束



就沒有來幫忙,因為年老體力限制,已經很久沒來工作了 。」等語,有祺霖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日函在卷可稽 (參見本院卷第57頁),證人蔡林雪雖證稱蔡楊領薪資約 3至4萬間,惟此部分之證述已與祺霖公司之函覆內容相異 ,考量祺霖公司係蔡楊領之僱主,對其給付蔡楊領之薪資 之數額應較上開證人清楚,則關於蔡楊領之薪資收入應依 該涵所載為準。故蔡楊領每年僅於1月至3月間之產季會前 往祺霖公司擔任臨時工,每月工作5日至10日,每次工作2 至5小時,每小時薪資133元,則依此計算蔡楊領每年在祺 霖公司所領取之薪水至多僅1萬9,950元(133元×5小時× 10天×3個月=1萬9,950元),顯見其收入甚微,而不足 以維持蔡楊領之一年生活所需。復佐以蔡楊領之女蔡鈺翎 於本院106年12月8日訊問期日到庭證稱:「聲請人每月給 母親(即蔡楊領)生活費已有8、9年了,拿現金大概2萬 元給我母親;相對人只想要母親財產而已,不願意盡到為 人子女的義務。蔡楊領從來沒有在祺霖公司工作,沒有收 入。」等語,又證人即蔡楊領之女蔡美珠於同日到庭證稱 :「我母親有農地會耕種會有收入。大概8、9年前開始沒 有工作,聲請人每月會拿2萬5,000元回來給她,一直到現 在都有,每月還有老農津貼,現在沒有土地及房屋;相對 人沒有拿錢給母親,還跟我母親說叫她去自殺,我母親沒 有在外面上班,之前是務農,8、9年來沒有工作。」等語 ,可知蔡楊領已有8至9年間未有固定工作,且本院依職權 調閱蔡楊領之所得資料,蔡楊領除於99年間曾有利息所得 2萬2,329元、100年間有利息所得7,368元外,此後之101 年至105年間全無所得收入及其他財產,有蔡楊領99年至 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參見 本院卷第16頁至第22頁),則蔡楊領自99年起亦無其他薪 資收入,是相對人辯稱蔡楊領自99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 28日止每月均有薪資收入得以維持生活等情,尚不足採。 又相對人以蔡楊領受有蔡英宗於105年12月30日提存之337 萬7,157元,而無受扶養需求等語置辯,惟未據其提出證 據以實其說,則本院尚難憑採。依上所述,蔡楊領目前設 籍於臺南市,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臺灣地區家庭收 支調查報告所示,100年至105年度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金額為1萬6,479元至1萬8,023元間,而以蔡楊領現 每月領取之老農年金6,000元至7,256元而言,尚有不足維 持其生活之情,而有受扶養之需要。
(三)關於蔡楊領每月所需之持養費用,本院認若無特殊情事, 應尋求一客觀之標準,作為衡量蔡楊領每月必要扶養費用



之數額。查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均公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 消費支出,本院審以聲請人目前居住在臺南市,而參考行 政院主計處105年度所公布之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為1萬8,782元,而聲請人主張以每月1萬8,023元作為蔡楊 領每月所需之扶養費,未逾上開金額,核屬適當,並由兩 造及蔡鈺翎蔡美珠蔡美雪平均負擔,較為公平妥適。 故蔡楊領自99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所需之扶養費共 計為146萬4,996元(1萬8,782元×78個月=146萬4,996元 )。又蔡楊領於上開期間另領有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1月 止每月領有老農年金6,000元、101年2月起至105年1月止 每月領有7,000元,105年2月至106年2月止每月領有7,256 元,共計53萬8,328元(6,000元×18個月+7, 000元×48 個月+7,256元×13個月=53萬8,328元),自應由上開所 需之扶養費中扣除,則蔡楊領自99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 28日止尚需之扶養費共計為92萬6,668元(146萬4,996元 -53萬8,328元=92萬6,668元),相對人應按5分之1比例 分負擔上開蔡楊領之扶養費,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99 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18萬 5,334元(92萬6,668元×1/5=18萬5,334元,四捨五入) 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部分,應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惟此 部分本院得依職權審酌,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不另 為駁回之諭知。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1/1頁


參考資料
祺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