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53號
TNDV,106,司聲,953,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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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金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伯寬
相 對 人 黃豐基
      何碧華
      黃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 104 年度南簡字第 88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判 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 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由相對人預納及負│




│ │ │擔,不予列計。 │
├──────┼────────┼────────┤
│合 計│6,39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6,3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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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