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債 務 人 陳怜玲代 理 人 陳怜杰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 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124,956元 ,經本院於107年2月7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 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 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 達證書等可資為證。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