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15號
TNDV,106,司執消債清,15,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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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陳怜玲
代 理 人 陳怜杰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 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124,956元 ,經本院於107年2月7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 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 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



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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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