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景煌
邱建榮
吳淑華
以上上訴人與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請求
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吳景煌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萬927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㈡邱建榮部分:上訴利益
金額核定為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5元;㈢吳淑華
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0元
。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依上規定,上訴人吳景煌、邱建榮、吳淑華應先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依序為7103元、6938元、3060元(元以下均4捨5入),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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