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彪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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