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98號
TNDV,105,訴,398,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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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彪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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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彪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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