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葛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則欣、王冠融間請求回復繼承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89,535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王則欣、王冠融應分別返
還1,379,070元,並主張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故上訴所得利益為
1,379,070X2÷4=689,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