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50號
TNDM,107,聲,550,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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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昭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昭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曾昭誠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二、經查,上開受刑人曾昭誠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 地院)判決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 字第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板橋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 83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經 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723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接續 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 月2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07 年12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3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35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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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