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52號
TNDM,107,聲,452,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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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瓊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瓊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刑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月9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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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