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佳達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佳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莊佳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莊佳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70號核准假 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14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 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